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5********44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324民初5995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恢1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位礼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贷款本金44243.69元及利息12835.36元(计算至2018年10月10日),并继续以44243.69元为本金基数,按年利率15.6%支付贷款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胡晶英、位道友、袁翠平、魏道少、丁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位礼玲、胡晶英、位道友、袁翠平、魏道少、丁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