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利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7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021刑初117号 |
案号 |
(2021)皖1021执1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余利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一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冯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8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余利华、杨一堂、冯吉共同退赔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5957元;责令被告人余利华退赔被害人(单位)经济损失789元。五、作案工具红色手把钢锯条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