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汪宏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5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1民初4901号
案号
(2021)皖0121执1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汪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舒琴8500元及逾期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9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汪宏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附言须注明本案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74952)。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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