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01********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4刑初130号 |
案号 |
(2021)皖1324执恢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向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35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6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加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张向阳、梁加德将违法所得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具体退赔名单及金额详见附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