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连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1********3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321民初2017号
案号
(2021)皖0321执恢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怀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曹连峰偿还原告何承北借款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曹连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3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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