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3********23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615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恢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忠巡、许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138457.88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1175%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如被告张忠巡、许婷不能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依法对被告王国胜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镇合蚌路北侧瑞特尚园小区1幢商铺西02室(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权第0000904号)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春燕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6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185元,由被告张忠巡、许婷、王国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1-0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