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9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3108号 |
案号 |
(2019)冀0104执2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恒温恒湿恒氧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含增项)的工程款2190975.4元及违约金43819.51元;二、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空调机房系统安装工程的工程款599235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6月28日违约金为356779.35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599235元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工程款本金的,基数相应核减);三、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蓄热安装工程的工程款11.6万元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6月28日违约金为56115元;自2016年6月29日起的违约金以11.6万元为基数,按日1‰的标准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工程款本金的,基数相应核减);四、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门厅空调安装工程的工程款24395元及违约金(截至2015年7月7日违约金为1480.32元;自2015年7月8日起的违约金以243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工程款本金的,基数相应核减);五、驳回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8元,由原告河北金大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642元,被告石家庄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3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时间 |
2019-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冀0104执241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374165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07009500587 |
登记机关 |
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66号海悦天地A座3518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