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洪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3刑终370号
案号
(2021)皖1322执57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42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上诉人甄洪强的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甄洪强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甄洪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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