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1********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3刑终370号 |
案号 |
(2021)皖1322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4237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上诉人甄洪强的追缴违法所得部分;二、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5)萧刑初字第004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对上诉人甄洪强的定罪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甄洪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七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