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元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6********5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226民初840号 |
案号 |
(2021)湘1226执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元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金亮借款本金10 000元。如果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张元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