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023********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025民初1363号
案号
(2021)湘1025执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曹健、雷郴玲共同偿还原告邝菲翠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9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共计20个月的利息51,200元,本息合计为251,200元,2020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由被告曹健、雷郴玲共同偿还原告邝菲翠信用卡消费欠款6,800元;三、由被告曹健、雷郴玲共同支付原告邝菲翠代理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邝菲翠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三项合计268,000元,限被告曹健、雷郴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96元,由原告邝菲翠负担429元,由被告曹健、雷郴玲共同负担2,56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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