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25********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北国仲字第33396号 |
案号 |
(2021)湘1125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8.21元及宽限期利息0.27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1、计至2018年09月22日的逾期利息1018.35元;2、从2018年09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用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永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