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5********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北国仲字第33396号
案号
(2021)湘1125执1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后10日内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8.21元及宽限期利息0.27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1、计至2018年09月22日的逾期利息1018.35元;2、从2018年09月23日起,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仲裁费用8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垫付,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