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11********3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529民初27号
案号
(2021)湘0529执恢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洪明、辛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素仁借款本金170 000元,利息36 125元,本息合计206 1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9元,减半收取计2196元,由被告陈洪明、辛红负担。本案受理费原告肖素仁已预交,由被告陈洪明、辛红直接支付给原告肖素仁,本院不再退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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