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7********103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2393号
案号
(2021)皖1182执5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蔡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明光市茂如钢材店货款279942元及利息(其中欠款169942元利息从2017年4月28日起计算,欠款110000元利息从2017年6月11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197元,减半收取4098.5元,由原告明光市茂如钢材店负担500元,被告蔡辉负担359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5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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