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戎祖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4刑初215号 |
案号 |
(2021)皖0504执6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德龙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二、被告人徐子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三、被告人王正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四、被告人茆思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5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五、被告人戎祖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六、被告人鲁航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七、被告人张斌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八、被告人王灵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清。)九、将被告人徐子迪、王正刚、茆思源、戎祖峰、鲁16航、王灵星分别退缴的全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0123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王德龙、张斌在其涉案金额范围内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9129元、17929元。十、将随案移送的涉案工具被告人王德龙所有的华为手机1部、被告人鲁航所有的iphone、oppo手机各1部、被告人王正刚所有的iphone8plus手机1部、被告人王灵星所有的iphone11手机1部、被告人张斌所有的oppo手机1部、被告人徐子迪所有的oppo手机1部、被告人茆思源所有的honor1、华为手机各1部、被告人戎祖峰所有的iphone11手机1部,气球3袋,气体钢瓶13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