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6********3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02民初5517号
案号
(2021)苏1202执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香人民币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9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韩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春香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80元,由原告李春香负担69元,被告韩建华负担2311元(此款原告李春香已预交,被告韩建华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受理费人民币2380元[通过8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行号:104312800123;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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