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502********1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591民初3151号
案号
(2021)鲁0591执恢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借款本金33454.14元及自2019年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33454.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已支付的26.64元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元,减半收取366元,保全费393元,由被告卢志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2-20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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