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颜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3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4901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4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被告唐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邓桂花、邓静、吴柔、吴意、余菊枝支付货款50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颜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