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11********8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民初4776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胡斌实欠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725元及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1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725元及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胡斌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还款,则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3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下剩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133元,由被告胡斌负担(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