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8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4民初4776号
案号
(2021)皖0124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斌实欠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5725元及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于2019年8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9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1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19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1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725元及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胡斌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还款,则原告安徽庐江农村商3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就下剩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3133元,由被告胡斌负担(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偿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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