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骆世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2********02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4执2785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恢1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骆世郎、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借款本金2800000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计90963.11元(利息计算截至2019年6月4日),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0120元,合计2991083.11元;并自2019年6月5日起以双方间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第三条之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骆世郎、张久林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抵押权人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可与两被告协议以被告骆世郎、张久林名下位于雨山区雨山西路497号-1303号、雨山西路497号-1304号、雨山区雨山西路367号房产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骆世郎、张久林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骆世郎、张久林继续清偿。 三、被告马鞍山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骆世郎、张久林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马鞍山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骆世郎、张久林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29元,减半收取153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骆世郎、张久林、马鞍山华侨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