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7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六民一终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六裕执字第010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二、被告曾现林赔偿原告损失241221.22元【(361526.52元-50000元-10000元)×80%】。三、被告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鹏对第二项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510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被告曾现林、六安市永安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郝鹏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8-27 |
发布时间 |
2015-12-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