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计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6********2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26民初215号
案号
(2018)皖1126执6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传路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1200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传路损失168692.46元;三、被告陈计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丁传路各项损失168692.46元,周口市远大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丁传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66元,由原告丁传路负担7170元,被告陈计军负担87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6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22
发布时间
2018-05-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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