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15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24民初1205号 |
案号 |
(2021)皖0124执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6一、被告严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60603元、违约金10174.05元、逾期利息13719.63元,合计84496.68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7月29日,此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二、若被告严勇未按期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有权对被告严勇所有的皖ah3215号大众宝来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严从东对被告严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956元,由被告严勇、严从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