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01********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洪民一初字第636号 |
案号 |
(2021)湘1281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小梅与被告向辉离婚;二、婚生小孩向俊杰由原告梁小梅直接抚养教育,由被告向辉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400元;上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6月3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小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