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3001********3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洪民一初字第636号
案号
(2021)湘1281执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洪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梁小梅与被告向辉离婚;二、婚生小孩向俊杰由原告梁小梅直接抚养教育,由被告向辉自2015年10月份起每月负担小孩生活费400元;上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6月30日前付清,下半年的抚养费在当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小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14
发布时间
2021-0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