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3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426民初1702号 |
案号 |
(2021)湘0426执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军、王艳娥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拥、谭群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1,600元);二、驳回原告何拥、谭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6元,减半收取为1848元,由被告胡军、王艳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祁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