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9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281民初280号 |
案号 |
(2021)湘0281执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林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站楷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志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醴陵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