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自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4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2民初421号
案号
(2021)湘0382执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韶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刘自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黄九一支付欠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共计485.5元,由被告刘自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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