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20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1102民初2263号 |
案号 |
(2021)湘1102执恢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蒋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兰花借款本金176 000元及支付利息(计息方式:以借款本金176 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伍元、聂萍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蒋芳、蒋伍元、聂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3 |
发布时间 |
2021-0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