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樊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6********13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6刑初211号
案号
(2021)湘0426执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志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1个月9天外,下余刑期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樊春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1个月9天外,下余刑期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樊祥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21年8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樊柳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公安机关先行羁押的2个月28天外,下余刑期即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樊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谭志慧非法所得十六万元,被告人樊春成非法所得十五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祁东县公安局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樊祥金非法所得九万元,被告人樊柳成非法所得八万元(其中被祁东县公安局暂扣的七万二千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樊涛非法所得三万九千元(其中被祁东县公安局暂扣的一万八千二百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七、所缴获的假冒产品,均予没收。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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