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卜凡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36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21民初3835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4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王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龙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按照2019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自2020年1月9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二、被告卜凡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卜凡虎偿还后有权向王子龙追偿;三、驳回原告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王子龙、卜凡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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