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027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521民初845号,(2020)黔05民终4714号
案号
(2021)黔0521执1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舒冬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焕工资 16 万元及车旅费 3 035.00 元,并以 16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3.5%计付从 2015 年 10 月 3 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冬斌追偿;三、驳回原告吴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 950.00 元,减半收取计 1 975.00 元,- 11 -保全申请费 1 320.00 元,共计 3 295.00 元,由被告舒冬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时间
2021-03-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贾培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602772307L
登记机关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中山西路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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