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应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2********35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3415号 |
案号 |
(2021)皖1522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霍邱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2民初5272号民事判决;二、应杰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返还梁陈货款5150000元,并自2020年3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给付之日止;三、驳回梁陈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保全费2670元,合计6545元,由梁陈负担2262元,由应杰负担428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梁陈负担2000元,由应杰负担57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