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6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21民初839号
案号
(2021)皖1321执5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砀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砀山红卫果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归还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1889.58元及利息、罚息105246.04元,本息合计707135.62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款9之日止);二、对上述判项确定的款项,冯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丰收、张洪玲以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冯梅、张丰收、张洪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砀山红卫果蔬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安徽砀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2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910元,由砀山红卫果蔬有限公司、冯梅、张丰收、张洪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3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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