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8********10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528刑初33号
案号
(2021)湘0528执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魏杰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海兵、徐艳姣因被害人曾正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606704.5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0000元;余款496704.5元由被告人魏杰负责赔偿,被告人魏杰已赔偿50000元,尚需赔偿446704.5元。三、上列款项限被告人魏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此款汇至新宁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新宁支行43001573065052503380账户)。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海兵、徐艳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