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1121********0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1121民初3377号
案号
(2021)湘1121执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谢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清元本金115 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7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付清借款为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1145元,由被告谢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3-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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