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艾云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02民初1550号 |
案号 |
(2020)苏1302执51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艾云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并支付利息(1、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527%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2月14日止;2、以40万元本金为4基数,按照年利率15.7905%自2020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上述利息1+2);二、被告庄恒前、毕龙生、庄恒耀对被告艾云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恒前、毕龙生、庄恒耀清偿后,可向被告艾云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被告、艾云兰、庄恒前、毕龙生、庄恒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