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查明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5********69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523民初5457号
案号
(2021)皖1523执3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舒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恩龙、付孟秀、潘邦俊、潘中梅、潘中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合计11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0元,两项合计610000元。二、被告查明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陈恩龙、付孟秀、潘邦俊、潘中梅、潘中炯各项损失1676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25元,由被告浙商保险西湖支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查明星负担4575元。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既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3-0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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