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一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7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民终2304号 |
案号 |
(2021)皖1523执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二、曾一柱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维借款572618.73元及利息(以372618.7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三、驳回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2元,由上诉人王维承担12000元,上诉人曾一柱承担484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1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