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寿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0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3民初1829号 |
案号 |
(2021)皖0123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张寿文、金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借款本金92860.97元及利息、罚息15206.98元(截至2020年3月4日),2020年3月4日后的罚息,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6343%,自52020年3月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减半收取计1230.5元,由张寿文、金训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