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02********00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11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20)苏1311执36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李西勇、唐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志军借款500000元、利息470000元,合计97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4100元,由被告李西勇、唐莉负担(原告已预交,待被告履行时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