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06********1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03民初370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剑借款2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3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45元、公告费560元,合3计6405元,由被告孙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时间 |
2021-03-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