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18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2907号 |
案号 |
(2021)皖0826执5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红自2020年7月份起每月承担原告石超凡的抚养费610元至石超凡18周岁止;每年的1月底前付清当年应付的抚养费;2020年7月—12月的36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石超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