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27********6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27民初926号 |
案号 |
(2021)湘1227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杰、杨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8日共欠利息8701.9元,从 2018年11月9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4187‰计算);二、被告彭士林对被告彭杰、杨群上述还款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2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82元由被告彭杰、杨群负担,该1782元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彭杰、杨群还款时将该1782元一并支付给原告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3-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