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伍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23********3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81民初6582号 |
案号 |
(2021)湘0181执恢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伍建国、龙正秋、邹金丰、伍田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本金5万元,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约定的借期内利率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从2015年10月17日起按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元,由伍建国、龙正秋、邹金丰、伍田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