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芳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03********4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21民初4224号
案号
(2021)皖0621执5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芳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豪抚养费17500元(自2018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止);二、被告丁芳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志豪抚养费每月700元,自2020年8月20日付至原告陈志豪18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丁芳芳负担。3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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