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421********54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421民初4004号
案号
(2021)皖0421执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杰支付原告凤台县福缘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餐饮费267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吴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1-05
发布时间
2021-03-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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