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敏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3********0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11民初3244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9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红梅、戴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3255.42元及利息、滞纳费(1、以73255.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自2018年6年1日起计算利息至2018年6月30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4.03元利息;2、以73255.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赵红梅、戴敏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742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8案件受理费225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54元,由被告赵红梅、戴敏杰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5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1-03-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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