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红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004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2633号
案号
(2018)皖0881执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包艮果、齐中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13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本息还清时止。二、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敦煌圣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红梅、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限被告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龙达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610658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四、被告包艮果、安徽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中成输送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敦煌圣都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红梅、安徽锦程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时间
2018-03-2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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