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703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22民初4355号
案号
(2019)苏0722执37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高支付租金收益52069元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24664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740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德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杨淑军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减半收取1652元(原告李德高已交纳),由原告李德高、杨淑军负担1050元,由被告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02元(二被告应负担部分待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李德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二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数额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10440301040009094),交款后将票据交至本院立案庭。逾期不交,则报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8-21
发布时间
2019-09-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0722执3709号
立案日期
2019-08-21
执行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52671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陈本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22570352446H
登记机关
东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东海县牛山镇牛山北路208号美麟.水岸名城风景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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