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1********62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881民初714号
案号
(2018)皖0881执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斌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鑫新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钢管租赁费390857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标准承担自2016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63元,减半收取3581元,由被告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8-05-11
发布时间
2018-05-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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