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相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7********39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526民初1380号 |
案号 |
(2021)冀0505执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相辉于判决生效后二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县支行透支本金15000元,利息3768.22元、违约金875.26元,共计19643.48元。被告自2018年5月11日起给付原告利息、违约金至透支本金还清时止(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元,由被告赵相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